
芯東西(公眾號:aichip001)
編 | 心緣
芯(xin)東西8月5日消(xiao)息,昨(zuo)晚國務(wu)院公開發布(bu)《新時期促進集(ji)成電路產(chan)業(ye)和軟件(jian)產(chan)業(ye)高質量發展的(de)若干政策》,公布(bu)包括減免(mian)企業(ye)所得稅在內的(de)一系列優化(hua)政策。
此事在業(ye)內引起極大(da)關注(zhu)和(he)討論,當晚的新聞聯(lian)播也對(dui)此予以(yi)報道(dao)。許多業(ye)內人士感慨,這一政策(ce)的公布令人感到興奮,將使得相關企業(ye)真正(zheng)敢于(yu)投入研(yan)發。
該文件共公布(bu)40項(xiang)政(zheng)(zheng)(zheng)(zheng)(zheng)策(ce)(ce)(ce),包括8項(xiang)財(cai)稅政(zheng)(zheng)(zheng)(zheng)(zheng)策(ce)(ce)(ce)、7項(xiang)投融(rong)資政(zheng)(zheng)(zheng)(zheng)(zheng)策(ce)(ce)(ce)、3項(xiang)研究開發政(zheng)(zheng)(zheng)(zheng)(zheng)策(ce)(ce)(ce)、3項(xiang)進出口政(zheng)(zheng)(zheng)(zheng)(zheng)策(ce)(ce)(ce)、4項(xiang)人才政(zheng)(zheng)(zheng)(zheng)(zheng)策(ce)(ce)(ce)、3項(xiang)知識產(chan)權政(zheng)(zheng)(zheng)(zheng)(zheng)策(ce)(ce)(ce)、7項(xiang)市場應(ying)用政(zheng)(zheng)(zheng)(zheng)(zheng)策(ce)(ce)(ce)、2項(xiang)國際合作政(zheng)(zheng)(zheng)(zheng)(zheng)策(ce)(ce)(ce)及3項(xiang)附則。
在文件中,國家鼓勵(li)集成電(dian)(dian)路生產、設(she)計、裝備(bei)、材料(liao)、封裝、測試企(qi)業和軟(ruan)(ruan)件企(qi)業減少或免征(zheng)企(qi)業所得稅,大力支(zhi)持符合條(tiao)件的集成電(dian)(dian)路企(qi)業和軟(ruan)(ruan)件企(qi)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zi),鼓勵(li)和支(zhi)持加強(qiang)資(zi)源整合、重組并(bing)購,加快推進集成電(dian)(dian)路一(yi)級學科(ke)設(she)置工作,加大知識產權(quan)侵權(quan)違法(fa)行為(wei)懲治力度(du),并(bing)提及凡(fan)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計算(suan)機(ji)(ji)所預(yu)裝軟(ruan)(ruan)件須為(wei)正(zheng)版軟(ruan)(ruan)件,禁止預(yu)裝非(fei)正(zheng)版軟(ruan)(ruan)件的計算(suan)機(ji)(ji)上市銷售。(后附全文)
北京國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高級經濟師,北京半導體行業協會副秘書長朱晶對這個政策大禮包進行了解讀:
“政(zheng)策對制(zhi)造業的利好:顯而易見,免(mian)稅期最長10年,把(ba)折(zhe)舊(jiu)算完開始賺錢了(le),還是可以免(mian)一段時間。
政策(ce)對(dui)設計業的(de)利好:和(he)科創(chuang)板(ban)相照應,國內不(bu)少(shao)設計企業為了上市加(jia)快了盈利速(su)度,但又可以享受五年期(qi)免(mian)所(suo)(suo)得稅(shui)的(de)政策(ce),以及接(jie)下來10%的(de)所(suo)(suo)得稅(shui)稅(shui)率。
以(yi)上利(li)好(hao)都針對“國家鼓勵的”企(qi)業而言,這(zhe)(zhe)是政(zheng)策門(men)檻(jian)(jian),具體門(men)檻(jian)(jian)要看(kan)細則,所以(yi)也不要全面看(kan)漲,也許你看(kan)好(hao)的企(qi)業還沒夠(gou)到這(zhe)(zhe)個門(men)檻(jian)(jian)。
這個(ge)政策算(suan)是(shi)延續了18號文(wen),4號文(wen)的一貫(guan)風格,比(bi)(bi)如(ru)不分企業所有制性質全面享受政策,2011年4號文(wen)就有。也有很多提(ti)法是(shi)緊跟時代(dai)的,比(bi)(bi)如(ru)新(xin)型舉(ju)國(guo)體制,比(bi)(bi)如(ru)一級(ji)學(xue)科設置,比(bi)(bi)如(ru)支持(chi)三部委創新(xin)平臺(tai),比(bi)(bi)如(ru)加強(qiang)知識產權保護(hu)和國(guo)際合作。
可以(yi)說,這個政(zheng)策兼具時(shi)代性和對(dui)已有(you)政(zheng)策的(de)傳承連續(xu)(xu),也(ye)體現(xian)了國家對(dui)集(ji)成電路產業的(de)支持(chi)態度是堅定且持(chi)續(xu)(xu)的(de),我(wo)個人很(hen)欣賞這個政(zheng)策。
唯一的(de)遺憾是,我還希望對集成電(dian)路產業鏈(lian)基礎環(huan)節(jie)的(de)支(zhi)持(chi)力度更大,比(bi)如設備材(cai)料零部件。”
《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全文如下:
一、財稅政策
(一)國家鼓勵集成電路線寬小于28納米(mi)(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mian)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
國(guo)家(jia)鼓勵的集成電(dian)路生產企業或項目清單由國(guo)家(jia)發展(zhan)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tong)相(xiang)關部門制定。
(二)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mian)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guo)家鼓勵(li)的集(ji)成電路(lu)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shi)企(qi)業(ye)條件由(you)工業(ye)和信息化部會同相(xiang)關(guan)部門制定(ding)。
(三)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mian)征(zheng)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jia)鼓(gu)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he)軟件(jian)企業清單由國家(jia)發展(zhan)改革委、工業和(he)信(xin)息化部會(hui)同相關部門制定。
(四)國家(jia)對集成(cheng)電路企業或(huo)項目、軟件企業實施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和范圍,根據產(chan)業技術進步(bu)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在本政策實施以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按照國發〔2011〕4號文件明確的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執行。
(五)繼續實施集成電路企(qi)業(ye)和軟件企(qi)業(ye)增(zeng)值稅優惠政策。
(六)在一定時期內,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的邏輯電路、存儲器生產企業,以及線寬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藝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含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凈化室專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統和集成電路生產設備零配件,免征(zheng)進口關稅;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zheng)進口關稅。
具體政(zheng)策由財政(zheng)部(bu)會同(tong)海(hai)關(guan)總署(shu)等有關(guan)部(bu)門制定。企業清(qing)單、免(mian)稅商品清(qing)單分別由國家發展(zhan)改革委、工業和信(xin)息化部(bu)會同(tong)相關(guan)部(bu)門制定。
(七)在一定時期內,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以及第(六)條中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進口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除相關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具(ju)體政策(ce)由(you)財政部(bu)會(hui)同(tong)海關總(zong)署等有(you)關部(bu)門(men)制定(ding)。
(八)在一定時期內,對集成電路重大項目進口新設備,準予分期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具體政策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zong)署(shu)等有(you)關部門制定(ding)。
二、投融資政策
(九)加強對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建設的服務和指導,有序引導和規范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秩序,做好規劃布局,強化風險提示,避免低水平重復建設。
(十)鼓勵和支持集成電路企業、軟件企業加強資源整合,對企業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的重組并購,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要積極支持引導,不得設置法律法規政策以外的各種形式的限制條件。
(十一)充分利用國家和地方現有的政府投資基金支持(chi)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鼓勵社會資本按照市(shi)(shi)場化(hua)原則,多渠道(dao)籌資,設立投資基金,提高基金市(shi)(shi)場化(hua)水平。
(十二)鼓勵地方政府建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支持集成電路企業、軟件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股權質押融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供應鏈金融、科技及知識產權保險等手段獲得商業貸款。充分發揮融資擔保機構作用,積極為集成電路和軟件領域小微企業提供各種形式的融資擔保服務。
(十三)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進一步改善金融服務,加大對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的中長期貸款支持力度,積極創新適合集成電路產業(ye)和軟(ruan)件產業(ye)發展的(de)(de)信貸產品(pin),在風險(xian)可控(kong)、商業(ye)可持(chi)(chi)續的(de)(de)前(qian)提下,加大對重大項目(mu)的(de)(de)金融(rong)支持(chi)(chi)力度(du);引導保險(xian)資(zi)金開展股權投(tou)資(zi);支持(chi)(chi)銀(yin)行理財公司(si)、保險(xian)、信托等(deng)非銀(yin)行金融(rong)機構(gou)發起設立(li)專門性資(zi)管產品(pin)。
(十四)大力支持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和軟件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加快境內上市審核流程,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相關條件的研發支出可作資本化處理。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融資,通暢相關企業原始股東的退出渠道。通過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為不同發展階段的集成電路企業和軟件企業提供股權融資、股權轉讓等服務,拓展直接融資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
(十五)鼓勵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和軟件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支持企業通過中長期債券等方式從債券市場籌集資金。
三、研究開發政策
(十六)聚焦高端芯片、集(ji)成(cheng)(cheng)電(dian)(dian)路裝備和工(gong)藝技術、集(ji)成(cheng)(cheng)電(dian)(dian)路關鍵(jian)材料、集(ji)成(cheng)(cheng)電(dian)(dian)路設計(ji)工(gong)具、基礎軟件(jian)、工(gong)業軟件(jian)、應用(yong)軟件(jian)的關鍵核心技術研發,不斷探索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關(guan)鍵核心技術(shu)攻(gong)關(guan)新型舉(ju)國體(ti)制(zhi)。
科(ke)技部(bu)、國家(jia)發(fa)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xi)化部(bu)等部(bu)門做好有關工作(zuo)的組(zu)織實施,積極利用國家(jia)重(zhong)點研發(fa)計劃、國家(jia)科(ke)技重(zhong)大專(zhuan)項(xiang)等給予支持。
(十七)在先進存儲、先進計算、先進制造、高端封裝測試、關鍵裝備材料、新一代半導體技術等領域,結合行業特點推動各類創新平臺建設。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wei)、工(gong)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優先支持相關創新平(ping)臺(tai)實施研(yan)發項目。
(十八)鼓勵軟件企業執行軟件質量、信息安全、開發管理等國家標準。加(jia)強集(ji)成電路標(biao)準(zhun)化(hua)組織建設(she),完善(shan)標(biao)準(zhun)體系,加(jia)強標(biao)準(zhun)驗證,提升研發能力。提高集(ji)成電路和(he)軟件質量,增強行(xing)業競(jing)爭力。
四、進出口政策
(十九)在一定時期內,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需要臨時進口的自用設備(包括開發測試設備)、軟硬件環境、樣機及部件、元器件,符合規定的可辦理暫時進境貨物海關手續,其進(jin)口(kou)稅(shui)收按照現(xian)行(xing)法規執行(xing)。
(二十)對軟件企業與國外資信等級較高的企業簽訂的軟件出口合同,金融機構可按照獨立審貸和風險可控的原則提供融資和保險支持。?
(二十一)推動集成電路、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出口,大力發展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支持企業建立境外營銷網絡。商務部(bu)會同相關部(bu)門與重點國家和地區建立長效合(he)作機制,采取綜合(he)措施為企業拓展新興市場創(chuang)造條件。
五、人才政策
(二十二)進一步加強高校集成電路和軟件專業建設,加快推進集成電路一級學科設置工作,緊密結合產業發展需求及時調整課程設置、教學計劃和教學方式,努力培養復合型、實用型的高水平人才。
加強(qiang)集成電路和軟(ruan)件(jian)專業(ye)師(shi)資隊伍(wu)、教(jiao)學實驗室(shi)和實習實訓基地建設。教(jiao)育部(bu)會同相關部(bu)門加強(qiang)督促和指導。
(二十三)鼓勵有條件的高校采取與集成電路企業合作的方式,加快推進示范性微電子學院建設。優先建設培育集成電路領域產教融合型企業。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內的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規定的,可按投資額30%的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鼓勵社會相關產業投資基金加大投入,支持高校聯合企業開展集成電路人才培養專項資源庫建設。支持示范(fan)性微電(dian)子學(xue)院和(he)特色(se)化(hua)示范(fan)性軟件(jian)學(xue)院與(yu)國際知(zhi)名(ming)大學(xue)、跨(kua)國公司合(he)作,引(yin)進國外(wai)師資和(he)優質資源,聯合(he)培(pei)養(yang)集成電(dian)路和(he)軟件(jian)人才。
(二十四)鼓勵地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表彰和獎勵在集成電路和軟件領域作出杰出貢獻的高端人才,以及高水平工程師和研發設計人員,完善股權(quan)激勵機(ji)制。通過相關人(ren)才項目(mu),加大力度引進(jin)頂尖專(zhuan)家和優秀(xiu)人(ren)才及團隊。在產業(ye)集(ji)聚區或相關產業(ye)集(ji)群中優先探索引進(jin)集(ji)成(cheng)電路(lu)和軟件人(ren)才的相關政策(ce)。
制定并落實集成電路和軟件人才引進和培訓年度計劃,推動國家集成電路和軟件人才國際培訓基地建設,重點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中長期培訓。
(二十五)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集成電路和軟件人才合理有序流動,避免惡性競爭。
六、知識產權政策
(二十六)鼓勵企業進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軟件著作權登記。支(zhi)持集成(cheng)電路企業(ye)和軟件企業(ye)依法申請(qing)知識產(chan)權,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給(gei)予(yu)相關支(zhi)持。大力發(fa)展集成(cheng)電路和軟件相關知識產(chan)權服務。
(二十七)嚴格落實集成電路和軟件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大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懲治力度。加強對(dui)集成(cheng)電路布(bu)圖設計專有權、網絡環(huan)境下(xia)軟(ruan)(ruan)件著(zhu)作權的保(bao)護,積極開發(fa)和(he)應用正版軟(ruan)(ruan)件網絡版權保(bao)護技(ji)術,有效保(bao)護集成(cheng)電路和(he)軟(ruan)(ruan)件知識產權。
(二十八)探索建立軟件正版化工作長效機制。凡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計算機(含大型計算機、服務器、微型計算機和筆記本電腦)所預裝軟件須為正版軟件,禁止預裝非正版軟件的計算機上市銷售。
全(quan)面(mian)落實(shi)政(zheng)府(fu)機關(guan)使(shi)用(yong)正(zheng)版(ban)(ban)軟(ruan)件(jian)的(de)政(zheng)策措施(shi),對通(tong)用(yong)軟(ruan)件(jian)實(shi)行(xing)(xing)政(zheng)府(fu)集中采購(gou),加強對軟(ruan)件(jian)資產的(de)管(guan)理。推動重要行(xing)(xing)業和重點領域使(shi)用(yong)正(zheng)版(ban)(ban)軟(ruan)件(jian)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加強使(shi)用(yong)正(zheng)版(ban)(ban)軟(ruan)件(jian)工作宣傳培訓和督促檢(jian)查,營造(zao)使(shi)用(yong)正(zheng)版(ban)(ban)軟(ruan)件(jian)良好環境(jing)。
七、市場應用政策
(二十九)通過政(zheng)策引導,以市(shi)場應用(yong)為牽引,加(jia)大對(dui)集成(cheng)電(dian)路和(he)軟件創(chuang)新產品(pin)的推(tui)廣力度,帶動(dong)技術和(he)產業不斷(duan)升級。
(三十)推(tui)進集(ji)成(cheng)(cheng)電路產(chan)業(ye)和軟(ruan)件(jian)產(chan)業(ye)集(ji)聚發(fa)展(zhan),支(zhi)持信息技術服務(wu)產(chan)業(ye)集(ji)群、集(ji)成(cheng)(cheng)電路產(chan)業(ye)集(ji)群建(jian)設(she),支(zhi)持軟(ruan)件(jian)產(chan)業(ye)園區特(te)色化(hua)、高端化(hua)發(fa)展(zhan)。
(三十一)支(zhi)持(chi)集成電(dian)路(lu)和(he)軟件(jian)領域(yu)的(de)骨(gu)干企(qi)業(ye)、科研院所、高校等創(chuang)(chuang)新(xin)主體(ti)建設(she)以專業(ye)化(hua)(hua)眾(zhong)創(chuang)(chuang)空間為代表的(de)各類專業(ye)化(hua)(hua)創(chuang)(chuang)新(xin)服務機構,優化(hua)(hua)配置技(ji)術、裝備(bei)、資本、市場等創(chuang)(chuang)新(xin)資源,按(an)照市場機制提(ti)供(gong)聚焦集成電(dian)路(lu)和(he)軟件(jian)領域(yu)的(de)專業(ye)化(hua)(hua)服務,實現大中小企(qi)業(ye)融通發展。
加大(da)對服務于(yu)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ye)(ye)的(de)(de)專(zhuan)業(ye)(ye)化(hua)眾創空間、科(ke)技(ji)(ji)企業(ye)(ye)孵化(hua)器、大(da)學科(ke)技(ji)(ji)園等專(zhuan)業(ye)(ye)化(hua)服務平臺(tai)的(de)(de)支(zhi)持力(li)度,提升其專(zhuan)業(ye)(ye)化(hua)服務能(neng)力(li)。
(三十二)積極引導信息技術研發應用業務發展服務外包。鼓勵政府(fu)部門(men)通過(guo)購買服(fu)務的(de)方(fang)式,將電子政務建設(she)(she)、數據中(zhong)心建設(she)(she)和數據處理工作中(zhong)屬(shu)于政府(fu)職責(ze)范圍,且適(shi)合通過(guo)市場化方(fang)式提供(gong)的(de)服(fu)務事項,交由符(fu)合條(tiao)件的(de)軟件和信息技術(shu)服(fu)務機構承擔。
抓緊制定完善相應的安全審查和保密管理規定。鼓勵大中型企業依托信息技術研發應用業務機構,成(cheng)立專(zhuan)業化(hua)軟件和(he)信息技術服務企業。
(三十三)完善網絡環境下消費者隱私及商業秘密保護制度,促進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網絡化發展。在各(ge)級政府機關和(he)事業單(dan)位(wei)推廣符(fu)合安全要(yao)求(qiu)的軟件產品和(he)服務。
(三十四)進一步規范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市場秩序,加強反壟斷執法,依法打擊各種壟斷行為,做好經營者反壟斷審查,維護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市場公平競爭。加強反(fan)不正當競(jing)爭(zheng)執(zhi)法,依法打(da)擊各類不正當競(jing)爭(zheng)行為(wei)。
(三十五)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標準化機構的作用,加快制定集成電路和軟件相關標準,推廣集(ji)成電路質量評價和(he)軟件開(kai)發(fa)成本(ben)度量規范。
八、國際合作政策
(三十六)深化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全球合作,積極為國際企業在華投資發展營造良好環境。鼓勵國(guo)內高校和(he)科研院所加強與(yu)海外高水平大學和(he)研究機構的合(he)作,鼓勵國(guo)際企(qi)業在華建設研發中心(xin)。
加強國(guo)內行業(ye)協(xie)會與(yu)國(guo)際行業(ye)組織的溝通(tong)交流(liu),支持國(guo)內企業(ye)在(zai)境內外與(yu)國(guo)際企業(ye)開展(zhan)合作,深度參與(yu)國(guo)際市場分工(gong)協(xie)作和(he)國(guo)際標(biao)準(zhun)制定。
(三十七)推動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走出去”。便利國(guo)內企業在境(jing)外共建研(yan)發中心,更好利用國(guo)際創新資(zi)源提升產業發展水平。國(guo)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bu)等有關部(bu)門提高服務水平,為企業開展投(tou)資(zi)等合作營造良好環境(jing)。
九、附則
(三十八)凡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含設計、生產、封裝、測試、裝備、材料企業)和軟件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享受本政策。
(三十九)本(ben)政(zheng)策由(you)國家(jia)發(fa)展改革(ge)委會同(tong)財政(zheng)部、稅務總局(ju)、工業和信息化(hua)部、商(shang)務部、海關總署等部門負責解釋(shi)。
(四十)本(ben)政策(ce)(ce)自印發之日起(qi)實施。繼續實施國發〔2000〕18號(hao)、國發〔2011〕4號(hao)文(wen)件明確(que)的政策(ce)(ce),相關政策(ce)(ce)與(yu)本(ben)政策(ce)(ce)不(bu)一(yi)致的,以(yi)本(ben)政策(ce)(ce)為準。